爆炸危险区详细划分规则--轻于空气(密度小于空气)的物质
发布时间:2026年03月13日 11:12

本公众号涉及的所有标准规范均可在小程序 化工工具箱 中下载。

GB 50058-2014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》正文中介绍了划分爆炸危险区的规定:

首先,确定是否可能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:

然后,确定释放源及其等级;

最后,确定爆炸危险区分区。

正文当中说了爆炸危险区分区的一些原则性的内容,但是针对区域具体如何划分,影响范围如何界定等细则并没有在正文中规定。为此标准在附录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。

本文介绍存在密度小于空气(轻于空气)可燃物的主要生产装置区的爆炸危险区划分方法:

一、对于通风良好且为第二释放源的区域

1、释放源周围半径4.5米范围为2区

2、释放源周围4.5米半径范围内上部7.5米高度范围内的空域均为2区

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,如果释放源高于4.5米,那么地坪面以上有一部分区域可以不被归类为2区。

3、当位于通风良好的的厂房内时

释放源周围4.5米范围均为2区

释放源4.5米范围以上区域如果构成遮挡(不是封闭),那么遮挡范围内全部区域均为2区

通风口周围4.5米范围内均为2区,相应区域上部7.5米高度范围内的空域也为2区。

二、对于通风不良且为第二释放源的区域

1、所有的通风不良的封闭区域均为1区;

2、封闭区域周围水平距离3米以内均为2区;

3、封闭区域周围垂直向上距离4.5米以内均为2区;

4、封闭区域周围垂直向下距离0.6米以内均为2区;

5、释放源周围4.5米及其上部7.5米内空域均为2区;

这里存在一个问题,如果上部7.5米以上有密闭空间,该如何划分?

我认为应当:

把密闭空间划分为1区;

密闭空间以下0.6米划分2区;

释放源周围4.5米及上至密闭空间的所有空域为2区。大致如下:

🔙返回上一页🔙